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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學第二屆“文化強國論壇”暨“多元文化的法律保護”國際學術(shù)會議第三單元(六)
時間:2017-08-09 瀏覽:557 來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沈壽文(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上面集齊了四個老師的主題報告,那我就談一點問題。加拿大伊蓮娜教授的話題挺有意思的,她的話題實際上是植根于加拿大一種多元文化的國情的基礎(chǔ)之上。我個人認為,我們中國顯然是比很多國家的多元文化更復雜,這就涉及到孫漢基老師提到的在韓國的這種單一民族的國家跟我們這種非常復雜的多民族國家之間,是很不同的。實際上,我們的多元文化其實不僅僅是一個漢族跟少數(shù)民族的這種文化的問題。它還有涉及到更多的,比如說剛剛?cè)A南理工大學的李老師提到的,比如說方言。有各種各樣的文化的內(nèi)容,針對兩個老師簡單提一下,許育典老師提到了用法國查理周刊慘案作為切入點來探討多元文化的法律保護的的憲法反思的問題。實際上,純粹從這個案子本身來看,似乎跟憲法本身沒有直接的關(guān)系,對于這個案子,事實上只是暴露出來,也就是嘲諷式的極端言論跟仇恨性的,這種殺人的報復。這兩者之間當然可以進一步去探討國家對這樣一種仇恨性言論或者是這種嘲諷式的極端言論到底要不要禁止,這個禁止跟所謂的表達自由之間到底有什么關(guān)系。那么在這里面許老師的話對其做出了一個區(qū)分。與公共事務有關(guān),嘲諷式的這種極端言論的話應受憲法的保障;如果跟公共事務無關(guān),只是嘲諷私人也就是非政治性的人物或者是公眾人物,可能會涉及到刑法上誹謗罪的問題。但是在這里面,我們怎么來判斷到底這么一個言論跟公共事務有關(guān)呢?它判斷的標準在哪里?這個就是要進一步考慮的問題。

    第二個是關(guān)于防御性的民主的問題,防衛(wèi)性多元文化的概念的提出我覺得確實是很受啟發(fā)。許老師提出來,它的唯一正當性就是禁止傷害原則,也就是說人類之所以有權(quán)可以對其成員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的唯一的目的就是自我防衛(wèi)。也就是說這樣的一種成員,他的行動自由如果顛覆了,它本身是不寬容的,那么它可能顛覆到了整個民主,可能我們就可以有防衛(wèi)的這種權(quán)利。這里面的話,提供了這個原則,我覺得也是很值得我們?nèi)タ紤],我覺得是有很大的啟發(fā)。

    最后,我想對周剛志老師的這個對所謂的文化國危機的憂慮(談一點看法),我覺得這個憂慮確實是很有學者的這種憂患意識,但是我的觀點可能會樂觀一點,也就是說,像有了這種現(xiàn)代化跟文化國的危機。這里面文化國首先是一個概念問題,這個所謂的文化國到底是指什么,實際上文化國的定義。就我閱讀許育典老師的著作,文化國這個概念,它實際上是跟法治國、民主國、社會國等一樣是作為一個正面的概念出現(xiàn)的。在這里面所謂的文化國危機,是不是我們剛志教授把它作為一個中立的概念來看待,現(xiàn)代化是否就必定跟文化國危機有關(guān)系。實際上如果我們從縱向的角度來看待,我們中國這個幾千年來的歷史,我們不拿別的,光拿儒家來說,到了明清年代,就比起我們說的幾千年前的那個儒家,所以我們實際上也是在不斷的變化的。也就是說有了這種文化,它實際上是在吸收最新的這些成果的基礎(chǔ)之上不斷地累積,所以現(xiàn)代化是否就必定會造成文化國的危機,我覺得這本身是有疑問的。第二個是全球化的問題,全球化也是一樣的,全球化意味著更多的開放,意味著我們可以吸收更多的好的東西,更多的優(yōu)良文化內(nèi)涵,當然也可能會有一些我們認為是糟粕的東西。如何去區(qū)分這兩者,而不是把全球化作為文化國危機的一個重要的唯一的因素。第三個是涉及到民眾選擇的問題,實際上我們這個所謂的文化國的建設(shè)問題,整個前提是對民眾的信任,還是對民眾的不信任。我個人還是保持樂觀的態(tài)度的,我覺得我們要相信老百姓,要相信我們的民眾,它是一個自然的淘汰或者是一個自然選擇的過程。在這里面剛志教授提到了幾個東西,一個是要在立法上要考慮一些文化憲法的直接相關(guān)法,比如說文化權(quán)益保護法、文化遺產(chǎn)保護法、公共文化服務法、文化產(chǎn)業(yè)促進法等。立法顯然是第二的,但是這個立法的思路是不能成為我們說至上而下的這種由官方來拍腦袋決定的這種思路。這種保護思路,而實際上恰恰是應該在尊重、在民主的基礎(chǔ)之上來考慮到底怎么來進行來制定這些法律,否則的話也很有可能會出現(xiàn)所謂的保護性破壞,我就提這么多。


錄音整理:楊振來

攝影:李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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