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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學第二屆“文化強國論壇”暨“多元文化的法律保護”國際學術會議第三單元(五)
時間:2017-08-05 瀏覽:576 來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李秋成(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謝謝中南大學法學院和周剛志教授給我這個機會來這里學習,關于這個傳統(tǒng)文化和多元文化傳承發(fā)展和保護的問題。參加了今天上午的兩場和今天下午的單元講座后,收獲非常大,也帶給我很多的啟發(fā),特別是我們這個單元里面涉及到一個加拿大和韓國的對于多元文化,包括法律傳統(tǒng)多元的理解和使用的一個問題,也涉及到我們國家在憲法層面和普通的領域里面對于傳統(tǒng)文化的保護。我在學習的過程當中記錄下來了三個問題,在這個會議上面拿出來拋磚引玉,希望能夠在后面對于文化法的研究起到一點點作用。

    第一個,我提出來三點,就是文化生態(tài)、文化保護和文化自治三個概念,這三個概念。我們講文化傳承發(fā)展和保護,我們保護的目標是什么,保護的路徑,保護的手段這一系列問題,特別是我們在制定相關立法的過程當中,我們對于這個問題必須要有很深的思考才行。這里面就涉及到一個文化生態(tài)的問題,什么叫文化生態(tài),我的理解就是說,文化是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的、息息相關的,它離不開我們生活的狀態(tài)和環(huán)境,所以我們把它稱之為一種文化生態(tài)。

    在中國這種區(qū)域文化當中表現(xiàn)的非常的明顯,比如說湖南這邊,它的飲食文化就完全不一樣,它是跟生活密切相關的。當這種生活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比如說人口遷徙,外來打工的人越來越多,比如說少數(shù)民族從山上走下來,因為山上的這種生存環(huán)境太惡劣,為了生存發(fā)展,政府鼓勵他們從山上走下來。那么當他這種生活的狀態(tài)、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之后,他們原有的跟生活密切相關的一種文化狀態(tài),包括飲食、這種服飾、居住等,甚至包括語言,都會相應的發(fā)生變化,在這個過程當中,它會產(chǎn)生出一個文化保護的問題,為什么中國的這種傳統(tǒng)地方文化延續(xù)一兩千年來就沒有一個所謂的保護的問題呢,是因為在這一千多年以來,中國人居住的環(huán)境幾乎沒有任何的變化,所以他的文化的延續(xù)性非常的強,因為它生活環(huán)境沒有變化,所以當它的生活環(huán)境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時候,才會產(chǎn)生出來一個文化保護。我們這個時候講文化保護,到底是要保護它的原生態(tài)的文化呢,還是說要保護它文化的一種傳承,這個很重要。比如我們說少數(shù)民族從山上走下來,他的生活環(huán)境,他接觸的知識、飲食、服飾,跟陌生人打交道的程度,跟他在山上完全不一樣。這個時候如果我們是要保護它原生態(tài)的文化的話,是不是我們要強迫別人回到他原來的生活狀態(tài)去,像這樣就是我講的第一個問題是,我們保護的手段、途徑跟目標的問題。

    第三個概念就是文化自治,剛才郭教授也講到文化自治的概念。我講這個文化自治,從山上走下來,或是我們的生活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的時候,包括一個族群也好,一個民族也好,一個國家也好,當他的生活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的時候,他的文化該如何進行傳承和發(fā)展。真正的決定權應該在他們的手中,而不是第三者,一個外來的視角強加他身上的一種,我要保護你,或者你這個東西需要被保護,你那個東西不需要被保護,你這塊需要被保護,我要給你很多的保護,甚至說有一些像上午講的這種保護性破壞,像我覺得就是說一個文化它要不要傳承下去,它哪些方面需要傳承,能夠傳承下去取決于自己, 這就是我所講的文化自治。我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像客家文化,它是一個中原族群遷徙到南方產(chǎn)生的一種文化現(xiàn)象,他的飲食跟中原的不一樣,跟南方的這種當?shù)厝说纳瞽h(huán)境也不一樣,語言也發(fā)生變化,甚至我們說它是一種保存了很久的古語。他的飲食習慣也不同,建筑風格也不一樣,像圍屋根本不是中原的一種建筑形態(tài),但是為什么他們從中原到南方以后衍生出圍屋這種建筑文化呢,它其實是受到環(huán)境的改變,自然而然在這種改變當中又形成這種新的文化東西。

    我覺得這就是我提出的三個概念,就是文化生態(tài)、文化保護和文化自治。我們在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手段的時候,必須考慮這個問題,結合這個我就想到少數(shù)民族文化的傳承與保護的問題,剛剛我講到這個問題的時候,我想到一個,在2000年前后,我參與到少數(shù)民族習慣法的調研的一個問題,當時有一個很有趣的例子,對我刺激非常大。就在涼山彝族,涼山彝族這個少數(shù)民族他的那個糾紛的解決有一種很重要的人物叫做德古,他們德高望重、專門從事這種糾紛調解,涼山彝族的很多縣法院受案的數(shù)目非常少,主要原因是因為在法院門口每天有很多德古坐在那里,這個彝族人一到法院門口看到德古他就自然而然把他的糾紛交給德古去解決了,他就不到法院去起訴了。

    那么最近,我看到新聞報道,彝族的很多地方的法院是把德古吸收到他的陪審員當中去的。所以我覺得這就是一種文化,一種少數(shù)民族的習慣法的一種法律文化,如何跟這種現(xiàn)代的司法機構相結合的一種產(chǎn)物。那么既是對德古民間糾紛解決方式的一種保護,一種延續(xù),同時又跟我們當下的這種司法要求相結合。我舉這個例子也是想說明一下,當我們在考慮對文化進行保護的時候,特別是對少數(shù)民族文化進行保護的時候,有些手段、方式并不是說通過法律就能就解決的,我覺得可能就是我們這種意識和心態(tài),這個問題可能對于文化傳承保護更加重要。再舉一個例子,比如說,區(qū)域文化保護傳承的問題,因為我看到文章里面,我們這個論文集里面講到一個方言的問題,所謂的方言跟俚語,實際上是地方文化的很重要的一個載體和表現(xiàn)形式。在目前來看,我們很多地方的方言跟俚語消失的速度超過我們的想象。因為我的工作單位是在廣州,當年我去廣州工作的時候,我看他們的電視臺,有廣州臺、廣東臺,有專門的頻道是用廣東話來播出的,而且他們制作大量的粵語的電視劇或者是節(jié)目來專門來播送播放。實際上,這種就是對他們方言或者是我們講的這種一種傳承一種保護一種措施。所以我覺得就是說,在這種文化保護的過程當中,我們一定不要犯一個錯誤,我覺得文化當中有物質性文化和非物質性的文化,那不管是物質性文化還是非物質性文化也好,我們千萬不要當文物去保護。文化不等于文物,如果我們把一種文化當成文物去保護的話,那就說明這個文化它已經(jīng)死亡了,比如說建筑,建筑其實跟我們生活是密切相關的,像古村落這種,它是一種生活的狀態(tài),如果你把它當做一種文物去保護的話,它就死掉了,它就成為一種物質性的文物了,而不是文化上的一種生存狀態(tài)、一種表現(xiàn)。

    通過參加這次會議,我的收獲特別大,對于文化的問題的考慮比以前更深入一步,那么只談一下自己的體會,不足的地方還希望各位專家多多指導,謝謝!


錄音整理:楊振來

攝影:李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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