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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憲法及文化法律體系理論研討會第二單元\"文化國家”與談發(fā)言
時間:2016-04-16 瀏覽:848 來源:中國文化法研究中心會議資料 作者:劉連泰, 陳雄,黃先雄,涂四益,王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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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泰】胡平仁教授的觀點就是要對意識形態(tài)做再處理,即如何將意識形態(tài)整合到學理和法律知識的框架中。憲法文本一般要避免意識形態(tài)化,因為意識形態(tài)與憲法堅守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是沖突的,但中國的憲法文本并不回避這個沖突。在中國憲法文本中出場的有兩個主體,一是人民,二是黨。人民先出場,然后黨代表人民出場,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fā)展觀都是證明黨代表人民的正當性。中國憲法文本中的意識形態(tài)與憲法的知識體系是兼容的。但對意識形態(tài)的消毒一定要徹底,我們還可以更細節(jié)化處理意識形態(tài)的憲法意蘊。許娟教授的文章比較契合這個節(jié)日(清明節(jié)),老是談生死,但我認為認為權利話語沒有死亡過,不能說一受到攻擊就死亡了,權利話語自誕生那天起,就一直受到攻擊,但從未被攻擊致死。紅祥談到民族文化的保護,一定要用保護這個詞嗎?很多東西都可以稱為文化,我們都要保護?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探討。明濤的觀點我非常贊成,唯理主義對文化的傷害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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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雄】有以下思考。讓文化法回歸到文化法,讓文化憲法回歸到憲法,讓憲法回歸到憲法。文化法與二者之間是平行而非規(guī)制的關系,如文化遺產這些具體的細節(jié)是文化法探討的問題。作為有普世價值的憲法首先是一個有限政府的理念,即政府的權力是有限的,因文化的復雜與龐大故要讓文化交給人民去管,而非憲法可以插手的,如俄羅斯規(guī)定任何一種意識形態(tài)都不能被規(guī)定為國家的意識形態(tài),故要讓文化憲法回歸到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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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先雄】因為時間關系,我僅對文化法律體系的構建談三點看法:一、除了從文化基本法和專門法這兩方面思考文化法律體系的構建外,還可考慮從保障公民消極文化權利和促進公民積極文化權利兩個方面來思考、構建文化法律體系,從目前專家提出的體系來看,過于側重第二個方面,相對忽視了第一個方面。二、我們試圖構建的文化法律體系應當用來保護怎樣的文化?這涉及到文化自信與文化再造問題。法治建設應當立基于冷冰冰的、人我權利義務界分明確的法權文化,而我們的傳統(tǒng)文化是人情文化,講究差序格局的文化,我們在擬定相關文化法律時如何把握這兩者的關系?三、文化法律體系的謙抑性。很多有關文化方面的事務不納入文化法律體系范疇,可能更有利于保護它們。我贊同黃明濤老師的觀點,我們要時刻警醒文化唯理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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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四益】本人從國家和文化之間的關系來與談這四篇文章。

我們先根據(jù)馬克思。按照馬克思的國家與社會二分法,政治上層建筑就是國家,作為人們社會關系的固化和反映的文化,自然應該屬于社會領域,屬于與政治上層建筑相對應的下層基礎。由此的結論是,正常的做法不是國家去控制文化,而是文化來控制國家。

但馬克思的上述結論的前提是社會的均衡狀態(tài)。由于社會的不平衡性,按照涂爾干,很多時候就必須用國家政權來掃蕩落后的社會文化。法國大革命時期對于封建勢力的摧毀,中國民初的移風易俗,都是政權對于文化的有效干預。所以,黃明濤老師文章之對于極權主義國家的警醒雖然值得肯定,但過于限縮國家對文化的建設性作用的,這種傾向也需要有所反思,就如同作為黃老師文章基礎的哈耶克,對于社會國家(體現(xiàn)為福利國家)理論的過度批評需要反思一樣。與此相對應的是,胡平仁老師在強調要加強意識形態(tài)的國家指導的同時,也需要考慮如何限制國家對于社會文化的過度安排。

從文化的角度來考慮國家的建構,可能引出精英統(tǒng)治的結論。由于社會不可避免的不均衡性,社會總體上需要有國家(政權)的指導,這意味著絕對的大眾民主(雅典式民主)不可行,另一方面,國家與社會之間的最后主宰還是應該是社會、而不是國家,這又意味著必須限制國家的作用,保證社會對于國家政權的監(jiān)督和控制。這就回到了老布什在就職演說中所反映出來的歷史終結論:作為歷史終結的政治制度,其實已經不用再苦苦追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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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林】我認為應當從自己的文化思想和歷史傳承來構建憲法理論和憲法制度。為人大制度尋求自己的理論體系,可以用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來對憲法理論進行重構并希望它可以成為中南大學文化法研究中心的一個任務。一般東亞國家的憲政與傳統(tǒng)文化都是緊密相連的,如日本的天皇制度仍然保持。而中國作為一個文化底蘊、傳統(tǒng)深厚的國家,如果脫離自己的文化傳統(tǒng)來建構憲法,很難建構有說服力的理論。如為何選擇人大制度而非西方的三權分立體系是沒有嚴密的邏輯體系的。再如憲法實踐為何沒有選擇違憲審查,也可從中國的歷史文化和文化傳承中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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