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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學第二屆“文化強國論壇”暨“多元文化的法律保護”國際學術會議第四單元(六)
時間:2017-08-18 瀏覽:840 來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周訓芳(中南林業(yè)科技大學政法學院院長):有請蔣清華老師發(fā)表高見。

中南大學蔣清華博士:謝謝周院長!非常榮幸作為本屆論壇最后一位評議人,這也是我第一次在這樣高水平的學術會議上擔任評議人,所以要特別感謝剛志教授的提攜。但實際上各位專家都是前輩,我來評議實在是很惶恐,所以我是匯報一下學習感想。


王能憲院長提出“建設文化強國必須貫徹憲法精神”,我想王院長的意思實際上是——如果不貫徹憲法精神,尤其是落實憲法規(guī)定的文化自由與權利的話,是建不成文化強國的。這個命題非常重要。我曾經在一篇文章中說,全面有效實施現行憲法,是我們進行改革和建設的最大公約數。


焦艷鵬教授提出文化法、環(huán)境法都是領域法,需要多種部門法的機制來協(xié)同調整,這個觀點我非常贊同。


清望教授我們是老朋友了。我提出一個疑問:我國憲法第四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fā)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边@個規(guī)定是否可以解釋出地方方言權利?民族語言和地方方言是不是有區(qū)別?我注意到,《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八條規(guī)定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方言。當然,方言是不是民族語言的下位概念,比如在漢族的語言中,有北京話、四川話、湖南話等。如果民族語言不包括方言這一內涵,那么是不是可以考慮從憲法第47條規(guī)定的“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中解釋出方言權利。


我碩士、博士都是學習憲法學的,可以說是讀著王鍇老師的系列文章“長大”的。今天王老師這篇論文講清楚了很多道理,有種醍醐灌頂之感,給我很多啟發(fā),所以我在此多說幾句。


我讀了王老師的論文之后,產生了一個想法:我們是不是需要把國家的地理代表與國家的象征分開來考慮?        


我理解,首都作為一個地理事物,是最高機關這個意志與物理的結合體的空間承載者,所以,首都會成為國家政權的代表。 無論是在國際政治活動中,還是在國內政治生活中,都能看到首都作為政權代表的話語表達。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一個城市最早被選定為首都,我的直覺(沒來得及去做歷史的考證),其原因一定是政治性的,也即這個城市與其他城市相比,更加適合作為國家政權的有關最高分支機構的駐地。 由此我們才能夠理解,為什么國家政權發(fā)生更替后,首都可能會變化。


當然,隨著時間的推移、歷史的積淀,越是后來的新政權,在選擇首都時,就越會把一個城市作為國家象征的程度作為重要的指標來考慮。而所謂象征,不同于政治權力的代表,象征應當是文化性的東西。所以,越到后來,首都的文化屬性就越強。


所以,我的初步感覺是,首都的代表意義——也就是其政治屬性是根本的;而首都的象征意義——也就是其文化屬性是衍生的。 


首都的政治屬性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不規(guī)定首都,也不會影響首都的政治功能。那么,首都入憲的意義何在?——我認為就是為了強化首都作為國家的象征,而不僅僅是政權代表,也就是要強化首都的文化功能。 從我國憲法來看,尤為如此。


我國憲法第4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我們的憲法理論上講這一章規(guī)定的是國家象征?!蠹野l(fā)現沒有,國旗、國歌、國徽,這三者都是一種視聽的東西,都具有顯著的文藝屬性,是一種精神創(chuàng)造物,不論國旗的圖案美不美、國歌的旋律動不動聽,但一個國家的國旗國歌國徽,肯定都多多少少體現了該國的歷史文化,并且,又會因為它們作為國家象征的地位來影響和塑造該國未來的文化。


但是,首都與國旗國歌國徽顯然不是同一性質的事物。但憲法要把首都作為國家的象征。那么,首都要象征的對象是什么呢?象征的是權力嗎?


我國憲法第一段是“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chuàng)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tǒng)?!?王老師上午說這就意味著我國是文化立國。而且,這一段里面還蘊含著中華文化多樣性的內涵。 那么, 首都要成為國家的象征,那就要讓人能感受到全中國具有代表性的各種文化,首都體現出文化的多樣性。所以,“包容” 被列為4個詞8個字的“北京精神”(愛國、創(chuàng)新、包容、厚德)。


歸納起來說,我覺得,可以挖掘這樣一種內涵:憲法規(guī)定首都作為國家的一種象征,主要針對的就是我們今天論壇的主題——文化。    


我的匯報完了,不當之處,還請各位專家批評。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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