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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學第二屆“文化強國論壇”暨“多元文化的法律保護”國際學術會議第二單元(四)
時間:2017-07-22 瀏覽:511 來源:文化法治前沿 作者:

郭玉軍(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接下來進入評議環(huán)節(jié)。首先我們有請來自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湛中樂教授。有請!

湛中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謝謝主辦單位中南大學,謝謝中國文化法研究中心和周剛志教授的邀請,謝謝主持人。我非常高興聽到了前面三位教授的發(fā)言,我自己也就談一些看法。

第一位米蘭的尤本教授的發(fā)言,對歐盟在所謂文化財產因為非法交易所帶來的損害,站在國際的立場這個非常高的高度來談對于相關問題的看法。尤其是對于聯(lián)合國的幾個相關的規(guī)定的比較。結論非常有意思,她認為歐盟保護的范圍更加廣泛,力度更大,機制更加健全。我們可以看到無論是地域還是國際組織對于打擊恐怖組織,對于一些非法文化財產交易,國際組織和其他相關組織都采取了措施,歐盟在這個方面做得相當不錯。我也希望其他的組織,包括亞洲方面的一些組織或者非洲國家的一些組織,包括聯(lián)合國在內要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來共同保護人類的智慧結晶,我們人類的共同的文化財產。我非常認同尤本教授的觀點。

第二位是南開大學的于語和教授的發(fā)言,結合自己對于立法過程,尤其是對于公共政治的梳理,我是第一次比較全面地了解在文化權利的保護與文化事業(yè)和文化產業(yè)的保護方面。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十幾年來,國家政府的有關部門在這個方面的一系列公共政策的出臺,尤其是結合了自己對于幾部法律的評價,一部是非遺法,一部是保障法和正在制定中的促進法的一些建議。將它們的長處進行了肯定,同時對于立法中的一些不足談了自己的看法。尤其是最后他對現(xiàn)在正在制定中的法律,從立法技術,立法框架,立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提出了非常中肯的一些建設性建議,對于我來說不僅是學習,也是對于這個領域的共同研究,一起來完善相關的法律和公共政策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沈教授是基于公民的文化權利,大傳統(tǒng)到小傳統(tǒng)的關系,大文化到小文化的關系,甚至可以說基于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一些國內國際的條例談到自己的看法,我覺得對于我個人非常有啟發(fā)。

我今天參加這個會議我從我個人的角度出發(fā),提幾點意見我們共同探討。首先我們要了解文化權利,從不同的學科角度來看,從法學,社會學,歷史學等怎么去界定文化權利的概念。從法學的角度來說更是如此。從憲法,民法,商法,知識產權法,不同的角度怎么去理解這個文化權利。從不同的條約和具體的法律,怎么去抽象概括出文化權利,怎么去界定。第二,文化權利的范圍和類型,我們都談到“大文化小文化”那么文化的范圍到底有多寬,文化的類型到底有哪些,這樣的劃分標準需要細化。第三,文化權利的享有主體究竟有哪些?因為我們在法律中談到權利和義務,主體和客體,行為規(guī)范和行為模式等等,以及一些法律責任等等。第四,作為個體的文化權利和作為集體的文化權利的關系,比如少數(shù)民族的個體和集體,像蒙古族和蒙族的個體,這樣作為個體的文化權利和作為集體的文化權利,跟我們漢族的劃分不太一樣。第五,文化的保障制度和機制到底有哪些。無論是什么樣的立法,從國家層面上來講有哪些基本的保障制度,還有就是保護機制如何實現(xiàn)。如果光有機制沒有保障那么這些機制就是死的。第六,從國際法和國內法的視野來講,國家政府對于文化權利保護的職責和義務,國際條約怎么轉化,國家法律如何確定政府在這方面的義務。之前胡彬彬教授談到了“保護性破壞”,我們的國家主觀意愿是好的,但是由于部門的規(guī)定或者利益或者資金不到或者執(zhí)行的遲緩,乃至個人的處置權受到極大的限制,最終導致事與愿違。所以我們的國家和政府在這個方面都要去確定保護義務。第八就是,少數(shù)民族族群的權利。這個少數(shù)民族不僅是中國的民族,還有其他國家的族群,像加拿大,俄羅斯等,甚至是非洲,這個族群狀況更加復雜,不同的國家面臨著共同的問題。第九就是于老師講的,文化事業(yè)和文化產業(yè)的關系,事業(yè)和產業(yè)的關系。我們說事業(yè)和產業(yè),但是它們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因此要弄清楚它們到底是什么關系。另外法律和公共政策在文化權利保護上到底居于什么地位。是不是非他不可,還是獨立個體?這里我想說的是社會還是個人在這個文化文物保護方面,不是國家和政府能夠代替的。因此在這個領域內的共同治理,國家治理,社會和個人與國家組織一樣都有各自的擔當,而且有很多共同為之努力的關系。那么這個方面需要建立剛剛說的很多的機制。謝謝!


錄音整理:謝奇志

攝影:李悄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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