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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立憲黨人主張什么? ——清末仿行歐日立憲之政治爭議的文本考察
時間:2018-11-13 瀏覽:2183 來源: 作者:

反立憲黨人主張什么?

——清末仿行歐日立憲之政治爭議的文本考察

作者:周剛志*

來源:《亞太法律評論(第一輯):西洋法在東亞的繼受和創(chuàng)造》,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11月

   

內(nèi)容摘要:清末仿行立憲過程中,反立憲黨人以“中華政制傳統(tǒng)”及“風土人情各異”為依據(jù)而對“仿行立憲”提出批評,迫使立憲派對其觀點進行了少許修改。從后來中國憲政的經(jīng)驗教訓來看,這些觀點不乏真知灼見。中國未來立憲或改革之演進,尤其需要注重本國政治經(jīng)濟實踐中利益關(guān)系之處理,從中總結(jié)與提煉有效的憲法規(guī)則,而非單純對域外憲法規(guī)則的仿行與創(chuàng)建。

       關(guān)鍵詞:立憲派  反立憲黨人  仿行立憲

 

1908827日,清王朝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憲法文件,即《欽定憲法大綱》,是為中國立憲之始。于今,百年光陰已如白駒過隙。人們對于所謂“立憲派”、“頑固派”及“革命派”之“先進”與“落后”之褒貶似已成定論。清末反對立憲者往往被稱為“頑固派”或“保守派”,筆者在此姑且稱之為“反立憲黨人”(盡管他們很難被稱為現(xiàn)代意義上的“黨派”),擬利用近年來學界史料整理成果之便利,對于其中的爭議稍作分析,以供學界同仁斧正。[1]

 

        一、“立憲亂國”論:反立憲黨人的言論

1905年、1907年,清政府先后派遣載澤、戴鴻慈、端方、徐世昌等人出國考察,他們在回國后撰寫了《奏請以五年為期改行立憲政體折》、《奏請宣布立憲密折》及《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折》等奏章,引起清廷內(nèi)部的大討論,劉汝驥、文海等人隨即上折反對,此即“反立憲黨人”之言論。從筆者所有限考察的材料來看,其要旨大抵如下。

(一)中國系“立憲祖國”論

立憲之論,特別是中國系“立憲祖國”論,在“戊戌變法”前后已經(jīng)盛行。譬如,康有為提出:“春秋改制,即立憲法,后王奉之,以至于今。蓋吾國君民,久皆在法治之中,惜無國會以維持之耳。今各國所行,實得吾先圣之經(jīng)義,故以致強;吾有經(jīng)義,存空文而不行,故以致弱?!?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2]將源自西方的現(xiàn)代憲法制度解說為中國“先圣之經(jīng)義”,實開中國乃“立憲祖國”觀點之先河;盡管在政論策略上頗為可取,亦暴露了“維新派”對于現(xiàn)代憲法歷史的“無知”。1906114日,清朝御史劉汝驥在后來的立憲過程中“老調(diào)重談”,卻是據(jù)此反對立憲:“夫我國固立憲之祖國也,臣雖梼昧,亦嘗搜討紬繹之矣。二典、三謨之記載,夏書、商誓、周禮六官之典要,文成數(shù)萬言,其授受心法大旨,不外乎民惟邦本、君為司牧二語??鬃与m不得位,而春秋一書,扶周室抑僭竊,尤為憲法精義。孟子以辟楊、墨自任,其維系之功亦不在禹下。自軒轅迄今,其破壞我憲法者,惟祖龍、新莽、高洋、朱溫數(shù)人耳。然天相中國,神圣代興,我朝受命以來,我世祖皇帝更集其成而光大之,我圣祖仁皇帝永不加賦之諭,垂為家法,實中外歷史所未有之曠典。”[3]今日看來,反立憲黨人認為“憲法中國古已有之”,實際上涉及到對“憲法”一詞的界定,在學說上并非“一無是處”。譬如,韓大元教授、王世濤博士認為:“中國古籍中早有‘憲’、‘憲法’之類的詞匯,但涉及‘憲’字的詞匯指的是國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規(guī)。…憲法詞義演變中質(zhì)的飛躍發(fā)生于17、18世紀。受歐洲文藝復興時期人文主義思潮的影響,人的地位獲得了應(yīng)有的肯定,法國學者首先認定僅有一部成文法規(guī)定各種政治組織的產(chǎn)生、職能以及它們之間的關(guān)系,還不足以稱為憲法,惟有‘權(quán)力分立和權(quán)利有保障的社會’才有憲法,這是憲法發(fā)展史上的重大進步?!?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4]這段評述雖然并非專門針對清末反立憲黨人的中國系“立憲祖國”論,仍然可為此種言論提供一個較好的“注腳”。

(二)“專制強國”論

清末立憲運動中,立憲派最為重要的觀點是“立憲強國論”。載澤等人在奏折中宣稱:“竊維憲法者,所以安宇內(nèi),御外侮,固邦基,而保人民者也。濫觴于英倫,踵行于法、美,近百年間,環(huán)球諸君主國,無不次第舉行。”他們還提出,“宣示(立憲)宗旨”、“布地方自治之制”、“定集會、言論、出版之律”,“實憲政之津髓,而富強之綱紐?!?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5]針對立憲派的觀點,“反立憲黨”人如劉汝驥明確提出反對意見,他認為:“讀日本國史,明治元年詔曰:大小政令自天子出。若夫議院之設(shè)。國會之開,乃遲遲至十年、二十年以后,則雖謂明治為專制之君可也,而世不察。妒之為天驕,譽之為立憲也,不亦巔乎。然則遽言立憲也,言君權(quán)而已,無遽言君主、民主也,言君權(quán)、民權(quán)之比較而已。君者,積民之權(quán)以為權(quán)者也,故君為本位,而民為動位者,分君之權(quán)以為權(quán)者也,故民為分子,君為分母,未有君權(quán)朒而民權(quán)獨嬴者也。故觀人國者恒以君權(quán)之消長為斷,入其國而法度修明、百廢俱舉,必其君之駿發(fā)嚴肅,神圣而不可侵犯者也。不然,埃及之衰,波蘭之亡,西班牙之弱,皆有立憲之歷史者也。彼豈無一而頑民義士收合余燼,謀古巴之獨立者乎,何以君權(quán)既一蹶不振,而所謂民權(quán)者亦為蟲沙,為幺匿,為烏托之邦也。此又今之高談立憲者不可不瞿然思也?!?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6]

在今天看來,所謂“專制強國”論當然是非?;闹嚨挠^點,但是劉汝驥等人對日本“明治維新”后的日本政制之認識尚屬符合歷史事實;特別是其“君權(quán)乃集民之權(quán)為權(quán)”之觀點,在其時依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從實證主義法律觀來看,在當時“君權(quán)”即“國權(quán)”,“國權(quán)”積弱不振則“民權(quán)”亦難以保證,這一規(guī)則在近世紀的國際格局中屢被應(yīng)證。德國經(jīng)濟學家李斯特曾言:“個人的勤奮與儉約、創(chuàng)造與進取,如果沒有內(nèi)政上的自由、適當?shù)墓仓贫扰c法律、國家行政與對外政策,尤其是國家的團結(jié)和權(quán)力這些方面的支持,就絕不會有任何重大的成就?!薄爸挥心荏w現(xiàn)國家利益的那種政體——而不是專制政體,在那種政體下,國家行政制度勢必隨著統(tǒng)治者個人的意志而不時變更——才能使行政制度的穩(wěn)定與一致獲得保證。”[7]清末的“反立憲黨”人劉汝驥等人無法合理界分君主專制政體與“體現(xiàn)國家利益”的“適度集權(quán)政體”,這也是其歷史局限性之所在。

(三)“立憲錯誤”論

在清末立憲運動中,除了對立憲之歷史淵源、立論依據(jù)予以反駁之外,反立憲黨人還通過列舉立憲派的種種政治失誤予以駁斥,其最為典型者為內(nèi)閣學士文海所提出的“立憲六大錯”論。[8]其觀點大致如下:

其一,清廷派五大臣出國考察政治,并未專指立憲,而該大臣回國覆命,竟然“細繹立憲各節(jié),并無裕國便民之計,似有削奪君主之權(quán)。此大錯一也”。在今天看來,當時清廷派大臣出國考察,是因為“時局艱難,百端待理”,故“朝廷屢下明詔,力圖變法,銳意進取”;而“承辦人員向無請求,未能洞達原委,似此因循敷衍,何由起衰弱而救顛危?”[9]可見,在《辛丑條約》簽署之后,清廷已經(jīng)就“變法圖存”達成共識,派遣大臣留洋考察,不過只是為慈禧鎮(zhèn)壓“維新運動”之后推進所謂“新政”制造輿論而已。更何況,即使五大臣沒有考察立憲體制之責,如果其在留洋考察之后果然認定立憲乃救亡之策,當然可以借此機會提出改革建議。

其二,日本明治維新乃是將權(quán)力從將軍府收歸為天皇所有,而非立憲所致;“今議者欲去軍機大臣,而設(shè)大總理以為立憲之地,是欲學從前之日本權(quán)在大將軍也,敗壞國家,莫此為甚。此大錯二也?!本褪穼嵉恼J識而言,文海的此番言論倒也符合歷史,日本“明治維新”始于1868年幕府政權(quán)向天皇“奉還大政”,而真正的立憲始自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之頒布,其間相隔三十多年。但是,這一觀點將立憲君主政體下的“內(nèi)閣制”混同于日本傳統(tǒng)的幕府體制,則又體現(xiàn)了其對于日本立憲體制的“嚴重誤解”。

其三,中國積弱之原因,立憲派認為是專制政體所致,而文海則認為:“中國內(nèi)而部院各衙門,相為維系,各有職守,集久弊生,乃人不能舉其職之故,非法不善也。今不咎人不能舉職,而但云法不盡善,欲逞私智以事紛更,更不知中國法度,乃歷代圣神文武創(chuàng)垂后世,我朝列祖列宗,損益至三?!贝朔哉摚粌H體現(xiàn)了立憲派與反立憲黨人在中國積弱原因的不同認識,更是體現(xiàn)了反立憲黨人對于立憲派之政治能力、“學識才力”(所謂“私智”)的強烈質(zhì)疑——實際上,盡管清廷在1905年設(shè)立了“考察政治館”,在1907年將其改為“憲政編查館”,以“延攬通才,悉心研究,擇各國政法之與中國治體相宜者,斟酌損益,纂訂成書,隨時呈進,侯旨裁定?!?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10]但是,于今而論,清廷在20世紀初才在各種內(nèi)外危機壓力下猝行立憲,確實也暴露了其政治決策層在立憲理論等諸方面的準備嚴重不足之重大缺陷。

其四,“外洋各國欲變其法,亦非盡棄其本,各國如是,況中國乎?今主議者欲盡去舊法,僅圖一己維新之名,而以中國之法度,欲比照各國之法度,豈不知風土人情各異,不可同日而語也。此大錯四也?!睆拇朔哉搧砜?,所謂反立憲黨人,并非如我國很多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固執(zhí)陳腐之見”、“完全不解域外法制”;相反,他們當中有不少人對于西方憲制的理解程度似并不在“立憲派”之下。尤其是從“風土人情各異”的“國情論”,乃是后來各個時代的“激進改革之反對派”的主要立論依據(jù)之一。

其五,“每定一法,君臣合德,屢經(jīng)考究,始能就緒。今欲變法而欲速成,不論事情利弊,竟逞一己之見,臣民恐懼,內(nèi)外不安。此大錯五也。”單就這段言論來說,反立憲黨人并非全然反對立憲,他們反對“不論事情利弊,竟逞一己之見”的“速成立憲”論,具有相當?shù)暮侠硇?。在后文中筆者將會分析到,清廷決策者囿于對近代世界之無知,屢屢鑄成大錯,其政權(quán)頹廢之勢至20世紀初時已經(jīng)無法挽回,方欲以“立憲”為“救命稻草”,倉猝立憲,誠為大忌。這也是清末立憲被當今學者詬病為“虛偽立憲”的重要原因。

其六,立憲所議之“會議官制”,致已整頓之“籌餉、練兵諸政”,“作而復輟,未整頓者,棄而不顧,所謂庸人自擾,志士灰心也。此大錯六也?!贝朔哉搫t是體現(xiàn)了反立憲黨人的“誤解”——清廷在立憲時期,于“籌餉、練兵諸政”并未放松;不過由于內(nèi)外形勢之發(fā)展,這些細枝末節(jié)的政務(wù)似已經(jīng)無法挽救這個垂死的王朝,才斷然宣布立憲,希望以此挽救危局。

總之,梳理清末“反立憲黨人”的諸多言論,我們或許會發(fā)現(xiàn),反立憲黨人并非都是像倭仁那樣要求“以忠信為甲胄、禮儀為干櫓”的所謂“頑固派”;就當時而言,他們對于立憲派的批駁,尤其是其有關(guān)“風土人情各異”影響國家憲法體制的見解,以及對于“仿行立憲”的質(zhì)疑,亦不乏“真知灼見”。

 

二、“立憲強國”論:立憲黨人的回答

恩格斯曾言:“歷史是這樣創(chuàng)造的:最終的結(jié)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沖突中產(chǎn)生出來的,而其中每一個意志,又是由于許多特殊的生活條件,才成為它所成為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shù)互相交錯的力量,有無數(shù)個力的平行四邊形,由此就產(chǎn)生出一個合力,即歷史結(jié)果,而這個結(jié)果又可以看作一個作為整體的、不自覺地和不自主的起著作用的力量的產(chǎn)物。因為任何一個人的愿望都會受到任何另一個人的妨礙,而最后出現(xiàn)的結(jié)果就是誰都沒有希望過的事物。所以到目前為止的歷史總是像一種自然過程一樣地進行,而且實質(zhì)上也是服從同一運動規(guī)律的。但是,各個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個都希望得到他的體質(zhì)和外部的、歸根到底是經(jīng)濟的情況(或是他個人的,或是一般社會性的)使他向往的東西——雖然都達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為一個總的平均數(shù),一個總的合力,然而從這一事實中決不應(yīng)作出結(jié)論說,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個意志都對合力有所貢獻,因而是包括在這個合力里面的。”[11]事實上,清末反立憲黨人在政治上決非無足輕重,他們的言論迫使立憲派不得不作出某種回應(yīng),甚至對原立憲主張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偟恼f來,立憲派的回應(yīng)集中體現(xiàn)為如下觀點。

(一)“立憲利君”論

19068月,正值清廷上下在立憲問題上爭論激烈之際,載澤在密折中以日本憲法為例,列舉了所謂“君上統(tǒng)治大權(quán)”十七條,提出:“凡國之內(nèi)政外交,軍備財政,賞罰黜陟,生殺予奪,以及操縱議會,君主皆有權(quán)以統(tǒng)治之。論其君權(quán)之完全嚴密,蓋有過于中國者矣。以今日之時勢言之,立憲之利有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外患漸輕?!?,內(nèi)亂可弭?!?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12]這些觀點雖不過是對原來立憲主張的一種補充——在1905年的奏折中,載澤等人就已經(jīng)提出:“且夫立憲政體,利于君,利于民,而獨不便于庶官者也??几鲊鴳椃?,皆有君位尊嚴無對,君統(tǒng)萬世不易,君權(quán)神圣不可侵犯諸條,而凡安樂尊榮之典,君得獨享其成,艱巨疑難之事,君不必獨肩其責?!?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13]——凡此種種言論,不過是基于反立憲黨人對于“立憲不利于君”言論的一種回應(yīng);但是其中對于“君權(quán)因立憲而獨享尊榮”的露骨描繪,則深刻折射出其時慈禧等人的獨斷專行與自私自利。其可笑者則在于,20世紀初,美、法等國的民主立憲已經(jīng)發(fā)生一百多年,而載澤等人猶言“考各國憲法,皆有君位尊嚴無對,君統(tǒng)萬世不易,君權(quán)神圣不可侵犯諸條”,真可謂基于現(xiàn)實利害關(guān)系考慮的“選擇性失明”!當然,直隸總督端方從“專制之害”的角度提出:“夫?qū)V浦畤渚?,其國危,既如彼;立憲之國,其君安,其國安,又如此?!瓕V普w之國,萬無可以致國富兵強之理也?!?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14]從“國富君安”的視角論證立憲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雖不失其政治投機之本性,當時亦得為合理之見解。

(二)“立憲利民”論

如前所述,載澤等人認為,立憲不僅利于君,而且利于民——“民間之利,則租稅得平均也,訴獄得控訴也,下情得上達也,身命財產(chǎn)得保護也,地方政事得參與補救也。之數(shù)者,皆公共之利權(quán),而受制于法律范圍之下?!?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15]端方認為:“故一國有議會,則政府之行動,人民可知之;人民之意志,政府亦可知之。上下之情相通,合謀以求一國之利益。故國事因此而得理,國家亦因此而得安矣。此外制度,其等于責任內(nèi)閣與議會之重要者,又有司法之裁判所,據(jù)一定之法律,以裁判刑事、民事之訴訟,乃以此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chǎn)?!?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16]當然,正如達壽在奏折中所稱:“國際競爭者,非甲國之君與乙國之君競爭,實甲國之民與乙國之民競爭也。故凡欲立國于現(xiàn)世界之上者,非先厚其國民之競爭力不可。國民之競爭力有三:一曰戰(zhàn)斗之競爭力,一曰財富競爭力,一曰文化競爭力。備此三者而后帝國主義可行。……立憲政體者,所以厚國民之競爭力,使國家能進而行帝國主義者也?!?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17]可見,立憲派所謂“立憲利民”之言論,實質(zhì)上隱含了日后推行“帝國主義”之目的,這與反立憲黨人反對“張民權(quán)”的立場倒是頗為相近,但是其與現(xiàn)代立憲國家的基本精神已經(jīng)大相徑庭。

(三)“漸行立憲”論

鑒于反立憲黨人對于“速成立憲”論的強烈質(zhì)疑,立憲派載澤等人則提出了“漸進立憲”論予以應(yīng)對。載澤提出:“立憲之利如此,及時行之,何嫌何疑?而或有謂程度不足者。不知今日宣布立憲,不過明示宗旨為立憲之預備。至于實行之期,原可寬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憲政,二十二年始開國會,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且中國必待有完全之程度,而后頒布立憲明昭?!?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18]端方更是提出:“中國數(shù)千年來,一切制度、文物雖有深固之基礎(chǔ),然求其與各立憲國相合之制度,可以取而用之者,實不甚多。茍不與以若干年之預備,而即貿(mào)然行事,仿各國之憲法而制定、頒布之,則上無此制度,下無此習慣,仍不知憲法為何物,而舉國上下無奉行此憲法之能力。一旦得此,則將舉國上下擾亂無章,如群兒之戲舞,國事紊亂不治,且有甚于今日。是立憲不足以得安,而或反以得危矣。”故“中國非立憲不可,而速立憲又不可”。[19]此番言論,顯系針對反立憲黨人所發(fā),由此也可見反立憲黨人在清廷的政治影響之強大?;诖朔N見解,19069月光緒皇帝發(fā)布《宣布預備立憲諭》,宣稱:“亟應(yīng)先將官制分別議定,次第更張。并將各項法律詳慎厘訂,而又廣興教育,清理財政,整頓武備,普設(shè)巡警,使紳民明晰國政,以預備立憲基礎(chǔ),著內(nèi)外臣工,切實振興,力求成效。俟數(shù)年后,規(guī)模粗具,察看情形,參用各國成法,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20]

從立憲派的應(yīng)對言論來看,盡管其立憲方案已經(jīng)因此有所修正,但是他們依然低估了憲法施行的困難程度,低估了各方均為贊同的“立憲”名義下所存在的實際政治分歧,特別是低估了各種政治勢力對其立憲方案的可能反應(yīng)。因此,載澤等人對于立憲施行后“皇位永固”、“外患漸輕”、“內(nèi)亂可弭”等“美好愿景”的描繪,尤其暴露出其對立憲實際政治后果的盲目樂觀。

 

三、孰是孰非:清末立憲爭議之評價

19111010日武昌起義爆發(fā)之后,清政府迫于形勢,迅即頒布《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仍然未能挽救其覆亡的命運。清末立憲運動之結(jié)局既未建立一個君主立憲政府,也未創(chuàng)立真正的共和政府,而是淪為“軍閥割據(jù)”的局面。誠如黃仁宇先生所言:“一個社會務(wù)必有它的構(gòu)架,除非新構(gòu)架在位,則舊的無法排除?!薄白詮?/span>1905年廢除鄉(xiāng)試、會試以來,則是上下完全脫節(jié),新的憲法、議會和內(nèi)閣和社會完全隔閡,所頒布的法律也不能合乎實際??傊褪桥c下面的農(nóng)村兩不相關(guān),又缺乏適當?shù)呢斦c稅收,這時候政權(quán)必須依賴各省區(qū)間私人的軍事力量來維持,軍閥對政局產(chǎn)生的作用逐漸增強?!薄爸袊?/span>1911年的革命雖然推翻兩千多年的專制皇權(quán),卻缺乏替代的政體,使民初政局極不穩(wěn)定?!?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21]由此而言,反立憲黨人當初立足于“中華成憲”及“風土人情”針對立憲運動所提出的諸多質(zhì)疑,尤其是胡思敬的論斷——“由專制趨于立憲,必上下相爭,大亂數(shù)十年而后定,蓋鳥窮則攫,獸窮則斗,非是不足以圖存也”——也似乎已經(jīng)被殘酷地應(yīng)證。[22]如果撇開其觀點的政治取向不論,反立憲黨人的觀點倒似是切中了后來的歷史事實。當然,以清末的政治形勢來看,無論清廷的立憲運動究竟是一種“騙局”還是出自“真心”,都已經(jīng)無法扭轉(zhuǎn)政權(quán)頹勢的格局。[23]茲于以下三個方面說明之:

(一)滿漢之防:立憲政府難以組建

早在1898年,康有為即上奏稱:“方今絕海棣通,列強鄰迫,宜合舉國之民心,以為對外之政策,不宜于一國民之內(nèi),示有異同。…若圣意既定,立裁滿漢之名,行同民之實,則所以考定立憲國會之法,三權(quán)鼎立之義,凡司法獨立,責任政府之例,議院選舉之法,各國通例具存,但命議官遍采而慎擇之,在皇上一轉(zhuǎn)移間耳?!?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24]但是,此種言論顯然觸動了滿清貴族的既得利益。蓋滿人入關(guān)之后,于政治、經(jīng)濟乃至于司法等方面均享有特權(quán),他們不僅通過“圈地令”、“投充令”等取得大量財富,還在官員晉升等方面擁有特權(quán)。載澤在密折中提出:“又或有為滿漢之說者,以為憲政既行,與滿人利益有損耳。奴才至愚,以為今日之情形,與國初入關(guān)時有異。當時官缺分立滿漢,各省置設(shè)駐防者,以中原時有反側(cè),故駕馭亦用微權(quán)?!浇窳袕姳破?,合中國全體之力,尚不足以御之,豈有四海一家,自分畛域之理?至于計較滿漢之差缺,競爭權(quán)力之多寡,則所見甚卑,不知大體者也?!?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25]其中所提出的觀點,顯系針對某些滿清貴族有感而發(fā)。田東奎先生認為:“不論是滿族還是漢族均主張立憲,但其關(guān)注的焦點截然不同。滿族官員雖也關(guān)心立憲,但更關(guān)注對滿族利益,特別是滿族貴族利益的保護。”[26]19115月,清廷頒布《內(nèi)閣官制》和《內(nèi)閣辦事暫行章程》,成立了第一個責任內(nèi)閣,但是在13名國務(wù)大臣中,漢族官員僅4名,蒙古族1名,滿族8名,其中皇族占了5名;各省的行政沒有進行改革,但是在張之洞與袁世凱為提升為軍機大臣之后,漢人地方官員的權(quán)力被削減了很多。[27]可見,清廷雖然迫于形勢轉(zhuǎn)為主張立憲,但是滿漢矛盾始終無法回避,其囿于所謂“滿漢之防”,試圖借立憲之際鞏固原有滿清貴族的“集團私利”而排斥新興漢大臣染指國家核心權(quán)力之機會,這無疑會削弱其權(quán)力系統(tǒng)的政治整合能力和實際控制能力。意大利著名政治學家莫斯卡曾經(jīng)一針見血地指出:“當統(tǒng)治階級停止尋找那種曾使自己獲得權(quán)力的能力范圍時,當他們不再能提供先前的社會服務(wù),或者他們的識見和提供的服務(wù)在他們所在的社會環(huán)境中已經(jīng)不被看重的時候,統(tǒng)治階級必然走向衰落。”[28]滿清政府囿于其狹隘的“民族利益”,無法順利、開放地吸納諸種政治力量以夯實其政權(quán)基礎(chǔ),乃得授革命派以“排滿”之口實,最終也使其“立憲”運動喪失了公信力。

(二)喪權(quán)之痛:國家能力已近衰竭

王紹光先生認為:“國家能力(statecapacity)是指國家將自己意志(preferences)、目標(goals)轉(zhuǎn)化為現(xiàn)實的能力。”它主要包括“汲取能力”(國家動員社會經(jīng)濟資源的能力)、“調(diào)控能力”(國家指導社會經(jīng)濟發(fā)展的能力)、“合法化能力”(國家運用政治符號在屬民中制造共識,進而鞏固其政治地位的能力)、“強制能力”(國家運用暴力手段、機構(gòu)、威脅等方式維護其統(tǒng)治地位)等四個方面。[29]“財政為庶政之母”,故而國家的財政汲取能力實為其他諸種國家能力之基礎(chǔ)。問題在于,晚清政府在經(jīng)歷了多次內(nèi)外戰(zhàn)爭及戰(zhàn)爭賠款之后,其財政陷入極度困境,其“國家能力”在整體上亦陷入極度衰竭之狀態(tài)。為了緩解財政困境,清政府不惜以海關(guān)關(guān)稅、鹽稅為擔保向西方各國借取高額利息貸款,又因此而背上了沉重的外債負擔。據(jù)克恩斯在《中國外債》中介紹,中國甲午戰(zhàn)爭之前清政府向英國匯豐銀行、東方銀行及怡和銀行、德國銀行共借款達白銀1556萬兩(但是中國學者楊遵道等人認為,從19世紀50年代至甲午戰(zhàn)爭前夕的40年間,清政府共向外國借款達白銀4630萬兩)。甲午戰(zhàn)爭之后簽訂的馬關(guān)條約,賠款總額為白銀二億兩,清政府被迫再向西方列強借款六億四千萬銀元;八國聯(lián)軍入侵之后的“庚子賠款”數(shù)額達白銀四億五千萬兩,實則連本帶利賠償近十億兩。[30]西方列強為了徹底控制清政府,進而染指中國的財政大權(quán)。自1861年起,英國人赫德就擔任了中國總稅務(wù)司,任職時間達48年之久;各地通商口岸的海關(guān)稅務(wù)司亦被外國人所把持。田賦、厘金、鹽稅、關(guān)稅是清政府的四大財政收入,可是除了田賦之外,另外三大收入幾乎盡歸西人所掌控。充裕的財政收入乃是一個政府得以維續(xù)和正常運作的經(jīng)濟前提,而政府財政的正常運作則是社會經(jīng)濟良性發(fā)展的基本條件。清政府既然在財政上幾近于完全破產(chǎn),乃得在稅收上對百姓竭澤而漁,為獲取財源無所不用其極,這樣又更使中國原本脆弱的民族經(jīng)濟“雪上加霜”。另一方面,由于大量白銀流出國境導致銀根緊張,清政府于是改革幣制,濫發(fā)銅元、鈔票,引起物價飛漲,引發(fā)經(jīng)濟恐慌,最終導致了大規(guī)模的民變。于是,中國諸多社會問題之擺脫,乃不得不用革命的方式來解決。日本歷史學家菊池貴睛曾言:“許多革命團體,其領(lǐng)導人雖多系與立憲派有聯(lián)系的富商、資本家和地主階層;但他們也已經(jīng)覺悟到要在地方上維持本階級的利益,除卻革命以外別無其他道路可走。于是,他們就巧妙的利用在連續(xù)的經(jīng)濟恐慌和貨幣貶值的壓迫下,生活已經(jīng)陷入痛苦深淵的人民大眾的反滿、反帝熱情,進行革命投機;而早已在各地進行活動的革命派掀起的武昌起義,也正是在這全面有利的形勢下發(fā)動起來的。”[31]可以說,在1901年《辛丑條約》簽署并付諸實施之后,清王朝的國家財政能力即已衰竭,其政治精英試圖以一個虛幻的立憲政體之愿景挽救政權(quán)覆亡的命運,無疑是癡心妄想。

(三)督撫之亂:軍事實力日益耗散

美國政治學家查爾斯·蒂利指出:“民主抗爭,在很大程度上,都發(fā)生于政體所規(guī)定和容忍的政治參與之中或相鄰之處,例如,公共集會為當權(quán)者和持不同政見者都提供了載體,競選則通過有組織的批評,一并為選舉的、超選舉的、反選舉的訴求提供機會。在非民主的政體之下,民眾抗爭政治極少采取政體規(guī)定和容忍的政治互動,除了別有原因,還因為當權(quán)者一般都不準普通民眾采取這些形式:法庭拒絕窮人的訴訟,衛(wèi)兵堵塞了王室的耳目?!?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32]如前揭所言,由司法機關(guān)和武裝部隊所構(gòu)成的暴力機構(gòu),乃是“國家強制能力”之基礎(chǔ)。清朝政府既然無法快速建立公正、權(quán)威、有效的司法系統(tǒng)以強化其政權(quán)的合法性基礎(chǔ),也不愿迅速接納包括議會等形式的現(xiàn)代民主議決機制之建立,于是其統(tǒng)治秩序之維續(xù),乃不得不事事依賴軍隊的暴力鎮(zhèn)壓。權(quán)力中樞系統(tǒng)對于軍隊的控制能力,遂成為決定其政權(quán)能否存續(xù)的唯一因素。眾所周知,清朝的軍隊建制最初由八旗兵發(fā)展而來,是滿族軍政合一的一種軍事體制,后來又編入蒙古八旗和漢八旗。清朝建立后,綠營兵一度在“平三藩”戰(zhàn)爭中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在鎮(zhèn)壓太平軍起義的過程中,曾國藩的湘軍和李鴻章的淮軍逐漸成長起來。此時,清王朝對于軍隊的實際控制能力已經(jīng)被嚴重削弱。在1894年的“甲午戰(zhàn)爭”中,新興的所謂“湘淮精銳”亦慘遭失敗,清朝政府任用袁世凱編練新軍。1903年,清政府在北京設(shè)立練兵處,作為招募與訓練新軍的中央機構(gòu);1904年,清廷決定改革兵制,將新軍建成三十六鎮(zhèn),歸練兵處管理;1906年兵部和練兵處合并為陸軍部,由滿族人鐵良擔任陸軍部尚書;1910年清廷設(shè)立海軍處,1911年設(shè)立軍諮府,由醇親王的兩個弟弟即載勛、載濤負責。[33]盡管如此,袁世凱依然在編練新軍的過程中逐漸建立了以他為核心的政治軍事集團。與此同時,晚清政府所派遣的留學生,特別是留日學生,在留學時期受到“排滿”的宣傳,在回國后加入新軍,成為日后“辛亥革命”中的骨干力量。這說明,當一個政權(quán)陷入極度腐敗無能的狀態(tài)時,它對于軍隊等武裝力量的控制能力亦會日趨式微,并為日后的軍事叛亂、割據(jù)戰(zhàn)爭埋下危險的“隱患”。袁世凱本身不過是清末眾多軍事集團中實力最為雄厚的一個軍事集團之首領(lǐng),而且其團體內(nèi)部亦存在諸多派系,他竊取民國政權(quán)之后,試圖稱帝而招致失敗,中國就陷入了更為混亂的軍閥割據(jù)狀態(tài)之中。

黃仁宇先生認為:“百日維新之后12年而有辛亥革命的成功,其快速超過革命黨人之預想,其原因則是清朝政府之山窮水盡,慈禧太后既然闖下了八國聯(lián)軍的大禍,她從西安回北京,也覺得非改革不可,1908年她和光緒帝兩天之內(nèi)先后去世,又留下一個6歲的‘真命天子’(宣統(tǒng))和一個沒有政治頭腦卻仍‘母儀天下’的太后,則使全國軍民看清,他們不可能領(lǐng)導全國修憲法創(chuàng)立議會的領(lǐng)導人物了。孫中山先生奮斗十次,而最后的成功卻出人意料,然則今日80年之后看來推翻舊體制仍然容易,創(chuàng)造新體制還要艱難?!?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34]清末立憲最終失敗,而民國立憲又未竟全功,從表面上看似乎都是因為政治家的野心所致,而實際上也說明了新型民主共和體制之構(gòu)建并非當然的“破字當頭、立在其中”,其艱難曲折的過程,亦體現(xiàn)了在傳統(tǒng)社會經(jīng)濟體制中構(gòu)建立憲政體的極度艱難。

 

四、結(jié)語:我們今天如何跨越歷史?

美國著名法學家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jīng)驗。一個時代為人們所感受到的需求、主流道德和政治理論、對公共政策的直覺——無論是公開宣布的還是下意識的,甚至是法官與其同胞們共有的偏見,在決定賴以治理人們的規(guī)則方面的作用都比三段論的推理大得多。法律蘊含著一個國家數(shù)個世紀發(fā)展的故事,我們不能像對待僅僅包含著定理和推論的數(shù)學教科書一樣對待他。要理解法律是什么,我們必須了解它以前是什么,以及它未來會變成什么樣子。我們必須交替地參考歷史和現(xiàn)有的立法理論。但最困難的工作是要理解,兩者在每一個階段如何結(jié)合在一起產(chǎn)生新東西。在任何特定時代,法律的內(nèi)容,就其本身而言,都完全可能與時人所以為便利的東西嚴絲合縫;但是它的形式和機理,以及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夠?qū)е挛覀兯M_到的效果,則極大地依賴于過去?!薄胺刹⒎鞘加谀撤N理論。它也從來不能制造出某種理論。法律的出發(fā)點和我將努力證明的法律所已達到的點,是在不同層面的。在從一個點到另一個點的歷程中,我們可以預計,其進程不應(yīng)當是筆直的,其方向也并不總是看得清的。我們所能做的只是指出一種趨勢,并證明其正當性。”[35]如果說英美普通法制度之形成與變遷是如此,則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其形成與變動則尤其是如此——不論是形諸于憲法文本及憲法性法律法規(guī)文本的成文法規(guī)范、還是存在于憲法慣例、憲法習慣的不成文法規(guī)范,它們都是在長期的政治、經(jīng)濟與社會實踐中逐漸演變出來的;它們之所以成為權(quán)威的根本法規(guī)范不是因為它們符合“超驗正義”之“自然正義”規(guī)則,也不是因為它們契合了某種原旨主義的教條,而是因為它們是從這個民族的社會、經(jīng)濟、政治生活的內(nèi)部所演化、提煉出來的基本規(guī)范,已經(jīng)經(jīng)歷了歷史的持久檢驗。

如果我們今日充分考慮改良型立憲路徑的歷史價值,客觀評估清末立憲過程中的政治爭議,“向前修訂歷史而不是向后修訂歷史”,則近現(xiàn)代以來憲政進程中立憲反對派的言論依然值得重視。[36]概而言之,中國未來立憲或改革之演進,當然需要詳細考察各國優(yōu)良體制之歷史由來與規(guī)范體系,但是尤其需要注重本國政治經(jīng)濟實踐中現(xiàn)實利益關(guān)系的處理及相關(guān)憲法規(guī)則的提煉,使之經(jīng)過公共輿論與學術(shù)研究之長期“醞釀”,形成合乎本土風俗民情及利益調(diào)整需要的根本規(guī)范。套用清末反立憲黨人劉汝驥的話說即是:“政無新舊,惟順乎民情,學無中西,為求諸實事?!?span style="margin:0px;padding:0px;max-width:100%;box-sizing:border-box !important;word-wrap:break-word !important;font-family:宋體;font-size:16px;text-align:justify;text-indent:32px;">[37]

 

作者聯(lián)系方式:

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qū)中南大學法學院  周剛志

郵政編碼:410083 



*周剛志,法學博士,中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1]本文所引用的“反立憲黨人”及“立憲派”等言論資料,如無特別注明,均來自夏新華、胡旭晟等整理:《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康有為:《請定立憲開國會折》,光緒二十四年六月(18987月)。

[3]劉汝驥:《奏請張君權(quán)折》,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19061月)。

[4]韓大元、胡錦光主編:《憲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3頁。

[5]載澤等:《奏請以五年為期改行立憲政體論》,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

[6]劉汝驥:《奏請張君權(quán)折》,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19061月)。

[7][德]弗里德里?!だ钏固刂?,陳萬煦譯:《政治經(jīng)濟學的國民體系》,商務(wù)印書館1961年版,第68頁,第281頁。

[8]文海:《奏立憲有六大錯請查核五大臣所考政治并即裁撤厘定官制館折》,光緒三十二年八月(190610月)。

[9]《派載澤等分赴東西洋考察政治諭》,光緒三十一年六月(19057月)。

[10]《設(shè)立考察政治館諭》,光緒三十一年十月(190511月);《考察政治館改為憲政編查館諭》,光緒三十三年七月(19078月)。

[11]中共中央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著作編譯局編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697頁。

[12]載澤:《奏請宣布立憲密折》,光緒三十二年七月(19068月)。

[13]載澤等:《奏請以五年為期改行立憲政體論》,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

[14]端方:《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折》,光緒三十二年七月(19068月)。

[15]載澤等:《奏請以五年為期改行立憲政體論》,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

[16]端方:《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折》,光緒三十二年七月(19068月)。

[17]達壽:《考察日本憲政情形折》,光緒三十四年七月(19088月)。

[18]載澤:《奏請宣布立憲密折》,光緒三十二年七月(19068月)。

[19]端方:《請定國是以安大計折》,光緒三十二年七月(19068月)。

[20]《宣示預備立憲諭》,光緒三十二年七月(19069月)。

[21][美]黃仁宇著:《大歷史不會萎縮》,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頁,第175頁。

[22]胡思敬:《奏立憲之弊折》,宣統(tǒng)二年九月(191010月)。

[23]對于清末立憲運動,我國學界向以《欽定憲法大綱》之內(nèi)容及“皇族內(nèi)閣”之成立為依據(jù),認為“預備立憲”不過是清廷欺騙人民的“騙局”。(參見姜士林、陳瑋主編:《世界憲法大全(上卷)》,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89年版,第3頁。)近年來雖有學者考證出1909年、1910年兩種清末憲草稿本,認為它們“對三權(quán)政制、公民權(quán)利等有了一定重視”;但是依然有不少學者認為“維持專制統(tǒng)治乃是清末立憲政策的基點”,它構(gòu)成了中國工具主義憲法觀的“惡劣先例”。參見俞江:《兩種清末憲法草案的發(fā)現(xiàn)及初步研究》,《歷史研究》1999年第6期;夏新華:《讓歷史告訴未來——近代中國憲政得失之評說》,載于夏新華、胡旭晟等整理:《近代中國憲政歷程:史料薈萃》,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3頁。

[24]康有為:《請君民合治滿漢不分折》,光緒二十四年六月(18987月)。

[25]載澤:《奏請宣布立憲密折》,光緒三十二年七月(19068月)。

[26]田東奎:《清末立憲中的滿族因素》,《政法論壇》2006年第5期。

[27][美]費正清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譯:《劍橋中國晚清史(18001911)》(下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444頁。

[28][意大利]加埃塔諾·莫斯卡著,任軍峰、宋國友、包軍譯:《政治科學要義》,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頁。

[29]王紹光、胡鞍鋼著:《中國國家能力報告》,遼寧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頁。

[30]參見劉秉麟編著:《近代中國外債史稿》,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35頁;楊遵道、葉鳳美編著:《清政權(quán)半殖民地化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280頁, 323頁。

[31][日]菊池貴睛;《清末經(jīng)濟恐慌與辛亥革命之聯(lián)系》,載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國外中國近代史研究》編輯部編:《國外中國近代史研究》(第二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21頁。

[32][美]查爾斯·蒂利著,陳周旺等譯:《歐洲的抗爭與民主(16502000)》,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頁。

[33][美]費正清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編譯:《劍橋中國晚清史(18001911)》(下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年版,第432437頁。

[34][美]黃仁宇著:《大歷史不會萎縮》,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117頁。

[35][美]小奧爾弗·溫德爾·霍姆斯著,冉昊、姚中秋譯:《普通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頁,第68頁。

[36][美]黃仁宇著:《大歷史不會萎縮》,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頁。此外,意大利歷史學家克羅齊曾言:“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因為:“歷史決不是用敘述寫成的,它總是用憑證或變成了憑證并被當作憑證使用的敘述寫成的??梢姡敶饭倘皇侵苯訌纳钪杏楷F(xiàn)出來的,被稱作非當代史的歷史也是從生活中涌現(xiàn)出來的,因為,顯而易見,只有現(xiàn)在生活中的興趣方能使人去研究過去的事實。因此,這種過去的事實只要和現(xiàn)在生活的一種興趣打成一片,它就不是針對一種過去的興趣而是針對一種現(xiàn)在的興趣的。”克羅齊的此番論述,雖然極具唯心主義的色彩,而有任意裁剪史實的傾向之嫌,但是其對于歷史研究必然具有研究者主觀興趣及傾向等特征的見解,則是富有洞見。參見[意]貝奈戴托·克羅齊著,[英]道格拉斯·安斯利英譯,傅任敢中譯:《歷史學的理論和實際》,商務(wù)印書館1982年版,第2頁。

[37]劉汝驥:《奏請張君權(quán)折》,光緒三十一年十二月(1906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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