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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首頁文旅政策法規(guī)文化行政規(guī)章
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時間:2017-01-09 瀏覽:588 來源: 作者: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文化科技進步工作中作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充分發(fā)揮廣大文化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以促進文化藝術事業(yè)的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有關規(guī)定,結合文化部門行業(yè)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關聯(lián)法規(guī):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1)條    
    第二條    本辦法的獎勵范圍包括:服務于文化事業(yè)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促進文化事業(yè)發(fā)展的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推廣、采用已有的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在開展科學技術普及工作中創(chuàng)作的科普作品,文化科技管理以及標準、計量、科學技術信息工作等。

    第三條    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其所獎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文化科技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為部級和廳(局)級。

    第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應用與文化藝術事業(yè)諸方面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屬于:
  1、國內首創(chuàng)的;
  2、本行業(yè)先進的;
  3、經過實際應用證明具有一定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二)促進文化事業(yè)發(fā)展的自然科學理論研究成果。
  (三)在推廣、轉讓、應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并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
  (四)在文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和技術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等技術基礎工作中作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具有廣泛社會效益的優(yōu)秀科普作品。

    第五條    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
  一等獎 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壹萬元;
  二等獎 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陸仟元;
  三等獎 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肆仟元;
  四等獎 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貳仟元;
  科技管理獎 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肆仟元;
  科技成果推廣獎 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肆仟元;
  科普作品獎 授予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獎狀、證書及獎金肆仟元。

    第六條    設立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yè)評審組,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評審辦公室)設在文化部科技司,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    文化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申報程序如下:
  (一)一個單位完成的文化科技進步項目需經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化廳(局)先進評審,獲獎后方能向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申報;文化部直屬單位的項目直接向評審委員會申報。
  (二)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會同其他研究單位聯(lián)合申報,申報程序同前款。

    第八條    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年限,每年評審一次。評審結果報部批準以后予以公布。如對獲獎項目有異議,必須在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提出,由評審辦公室會同申報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文化部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如無異議,即行頒獎。

    第九條    文化部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計入本人檔案,并作為考核、晉升、評審職稱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第十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復發(fā)放。如獲獎項目經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其獎金只補發(fā)給差額部分。
  獲獎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一條    獲獎的文化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fā)現(xiàn)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追回獎金、獎勵證書和獎狀。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文化法研究中心

    主編/周剛志

    策劃/陳云良

    編輯/王星星

   【文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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