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文化科學技術成果(以下簡稱科技成果)的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鑒定制度,根據(jù)國家科委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結合文化系統(tǒng)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關聯(lián)法規(guī):國務院部委規(guī)章(1)條
第二條 文化科技成果的鑒定,是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文化科技成果進行嚴格的科學審查并對其科學技術水平、實用價值和是否可以推廣應用作出評價,以利于文化科技成果的不斷完善和推廣應用。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文化科技成果包括:
(一)凡屬自然科學范疇,能闡明自然現(xiàn)象、特征、規(guī)律及其內在的聯(lián)系,在學術上有新見解,對文化科學技術發(fā)展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研究成果;
(二)在解決文化事業(yè)發(fā)展中的科學技術問題上具有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價值的新產(chǎn)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方法等應用技術成果;
(三)在推動文化科技工作科學決策和管理現(xiàn)代化,促進文化科技進步和文化事業(yè)協(xié)調發(fā)展上起重要作用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四條 理論研究成果鑒定前需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fā)表一年以后,按本辦法進行鑒定。應用技術成果鑒定,應使用三個月以上,產(chǎn)生的社會效益和經(jīng)濟效益需通過技術市場機制和有關方面進行評價。不擬申請獎勵的項目,一般可以不組織鑒定。
第五條 文化部教科司負責文化系統(tǒng)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的管理;組織對重大文化科技成果的技術鑒定工作。部業(yè)務司(局)和地方文化廳(局)分別負責部直屬單位和各省(市、區(qū))文化廳(局)系統(tǒng)的科技成果鑒定工作。
第六條 列入各級政府文化部門年度科技計劃的項目,應由任務下達部門組織鑒定。重大科技成果也可以申請上級部門組織鑒定,一般項目也可委托下級科技管理部門組織鑒定。未被列入各級政府文化部門年度科技計劃的自選項目,鑒定時必須經(jīng)過上級單位批準,否則不予承認。
第七條 外系統(tǒng)完成的文化科技成果,其上級主管部門無法進行鑒定時,文化主管部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組織鑒定。
第八條 成果完成單位和個人在向上級單位申請鑒定時,必須提交科技成果申請鑒定書和完整的學術、技術資料。上級單位接到申請書后應進行認真的審查,于十五天內就以下問題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一)是否同意鑒定及理由;
(二)采取何種形式鑒定;
(三)批準的鑒定委員會名單(或驗收小組名單);
(四)其他事宜。
第九條 對申請鑒定的科技成果,組織鑒定的單位應聘請有關專家組成鑒定委員會(或驗收小組),鑒定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鑒定會由主任委員主持;鑒定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yè)或領域的高、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
(二)具有較高的學術或技術水平和豐富的實際經(jīng)驗;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第十條 鑒定委員會成員應對被鑒定項目的技術內容保密,如泄密要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科技成果可申請鑒定:
(一)完成項目任務,經(jīng)使用并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
(二)學術或技術資料齊全,并符合科技立檔要求。
1.理論研究成果的學術資料主要包括:學術論文、在國內外學術刊物發(fā)表一年的證明及有關的評價材料,藝術醫(yī)學成果需有實驗例證。
2.應用技術成果的技術資料主要包括:計劃合同或任務書、鑒定大綱、研制報告、技術指標測試報告、成果使用報告。
3.軟科學成果技術資料主要包括:技術合同、總體研究報告、專題論證報告、調研報告(包括國內外情況對照)、采用部門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有權屬爭議的科技成果,應在爭議解決以后申請鑒定。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鑒定時可采取以下鑒定形式:
(一)會議鑒定:由組織鑒定的單位邀請有關專家7一15人組成鑒定委員會,項目的完成人員不參加鑒定委員會,項目完成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鑒定委員會人數(shù)最多不超過兩人;
(二)驗收鑒定:重大工程中的科技設計與建筑,由任務下達單位邀請有關技術專家7一9人組成驗收小組,按照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guī)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評價、測試并作出結論;
(三)通訊鑒定:理論研究成果也可由組織鑒定單位聘請7名以上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采取通訊方法對該項目的學術水平作出評價。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同已通過鑒定:
(一)技術上成熟,已在生產(chǎn)實踐中廣泛使用的應用技術成果,由成果完成單位持實施單位出具的經(jīng)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證明(在本單位實施應用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證明),連同必要的技術文件,經(jīng)過上級單位批準后,頒發(fā)《視同鑒定證書》;
(二)經(jīng)專利局批準后的專利,并已實施取得經(jīng)濟效益的,由專利權人持實施單位財務部門出具的經(jīng)濟效益及社會效益證明,連同必要的技術文件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頒發(fā)《視同鑒定證書》。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鑒定意見的內容:
(一)理論研究成果:鑒定文件是否齊全符合要求,發(fā)表后是否被采用;該成果的論點是否正確、論據(jù)是否充分,有關數(shù)據(jù)是否準確;該成果的學術價值,創(chuàng)新點與同類成果比較以及達到的水平;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
(二)應用技術成果:鑒定技術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計劃任務書(或合同)規(guī)定的技術指標,該項成果的技術水平以及與國內外同類技術比較有什么創(chuàng)新點,是否能推廣,存在的問題及今后改進的建議。
(三)軟科學成果:鑒定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課題要求和目的,采用后的情況和實踐檢驗效果,存在的問題及今后應改進的建議。
第十六條 組織鑒定的單位應給通過的科技成果頒發(fā)鑒定證書。鑒定證書應按國家科委規(guī)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七條 對應聘參加鑒定的專家、組織鑒定的單位應支付一定的技術咨詢費。
第十八條 原文化部《文化科技成果鑒定程序》自本辦法發(fā)布之日起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從一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中國文化法研究中心
主編/周剛志
策劃/陳云良
編輯/王星星
【文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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